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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蒋龙与廖仁武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781号原告蒋龙。委托代理人罗富安、谭李瑞,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仁武。委托代理人谢廷洪,四川法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龙与被告廖仁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蒋龙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蒋龙负担。审判员  熊琳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