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蒋龙与廖仁武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781号原告蒋龙。委托代理人罗富安、谭李瑞,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仁武。委托代理人谢廷洪,四川法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龙与被告廖仁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蒋龙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蒋龙负担。审判员 熊琳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