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姚建忠与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忠,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嘉南行初字第15号原告姚建忠。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吉杨路259号。法定代表人江军。原告姚建忠诉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建忠负担。审 判 长 李红平审 判 员 王 晨人民陪审员 钱阿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黄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