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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终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吴鸿章与刘洪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鸿章,刘洪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1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鸿章。委托代理人吴海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海。委托代理人刘洪文。委托代理人王敏。上诉人吴鸿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李慧娟审 判 员  张广全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