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终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吴鸿章与刘洪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鸿章,刘洪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1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鸿章。委托代理人吴海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海。委托代理人刘洪文。委托代理人王敏。上诉人吴鸿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李慧娟审 判 员 张广全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