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肖世全,牟一军等与重庆市万州区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权属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0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牟一军,男,生于1979年11月17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勇,男,生于1960年3月21日,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杨琼,女,生于1962年5月28日,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殷名诚,男,生于1951年8月17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世全,男,生于1955年5月9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斌,男,生于1974年9月2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六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黄超,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六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易兴学,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万州区太白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45174686-4。法定代表人冉隆贵,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显峰,女,生于1968年9月27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该局干部。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潘祝,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汪雪莉,女,生于1967年12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骆世和,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袁和花,女,生于1959年5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审第三人旷明昌,男,生于1954年4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审第三人刘新,男,生于1964年3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审第三人秦太平,女,生于1963年11月30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刘新的妻子。原审第三人冯毅,男,生于1960年1月2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向惠兰,女,生于1965年11月30日,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系冯毅妻子。上诉人牟一军等六人因房屋权属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梁平县人民法院(2015)梁法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被诉的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所涉房产是重庆市云阳蜀东商贸总公司(简称蜀东公司)破产还债案中,该公司依法经云阳县人民法院批准成立的破产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拍卖的房产。该公司位于万州区白岩路65号蜀东宾馆第二层(平街层)的大厅、梯间、外走廊、货梯及垃圾道,共计242.40平方米(实测面积为241.88平方米)被登记在原房权监字第104**号房屋所有权证列入拍卖清单,由原审第三人汪雪莉通过拍卖方式购得。万州区国土房管局的《重庆市万州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业务受理单》载明申请人汪雪莉提交的材料有身份证、土地使用证、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拍卖成交确认书、裁定书、协执书、函、收据。为汪雪莉颁发的301房地证2006字第07378号房地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房屋面积及位置与拍卖标的清单上载明的内容一致。从《重庆市万州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业务受理单》上可以看出,汪雪莉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提供了包括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内的相关资料,与资料中《蜀东商贸总公司破产清算组致万州区国土房管局房管处的函》载明的“请贵处凭该企业破产受理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予以办理蜀东商贸总公司拍卖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并且,从蜀东公司破产案件中对蜀东宾馆其余拍卖房产的办证情况来看,均有云阳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综上,可以认定被上诉人为原审第三人汪雪莉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行为有依据,该登记行为是为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而实施的行为。万州区国土房管局在本案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中虽然缺失了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但不能否认蜀东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原审第三人汪雪莉购买破产资产、被上诉人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保护。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建平代理审判员 刘红霞代理审判员 程鸿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熊雨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