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原云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津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原云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开发区津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怀仁县景泰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国雁,王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404号申请执行人阳原云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原县通源煤炭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宏杰,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津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路9号8门502室。法定代表人王连英,总经理。被执行人怀仁县景泰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云东奶牛养殖园区18号。法定代表人王国雁,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国雁。被执行人王连英。申请执行人阳原云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津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怀仁县景泰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国雁、王连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津高民二终字第00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阳原云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津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二、被执行人怀仁县景泰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王国雁名下的股权、被执行人王国雁、王连英以其名下的房产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津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应付案件执行费人民币87636元;四、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津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人民币共计236450元;五、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津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怀仁县景泰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国雁、王连英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周锦涛代理审判员李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余 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