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立富与孙喜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富,孙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富,男。被执行人孙喜林,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立富与被执行人孙喜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敦民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震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