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魏德龙与周薇、王长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德龙,周薇,王长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8764号原告魏德龙,男,198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被告周薇,女,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被告王长华,男,196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德龙诉被告周薇、王长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海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焦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