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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肖某诉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卫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肖某,女,住辽宁省绥中县网户乡。被告奚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网户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5月28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审判员  杨恩旭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