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友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娄某某与齐齐哈尔某某某公司、伊春市友好某某某推广站产品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某某,齐齐哈尔某某某公司,伊春市友好某某某推广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娄某某。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被执行人伊春市友好某某某推广站。法定代表人徐某。关于娄某某与齐齐哈尔某某某公司、伊春市友好某某某推广站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2011)友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伊中民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娄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伊春市友好某某某推广站履行了给付义务。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某某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友好区人民法院(2011)友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伊中民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树文审判员 :黄耀辉审判员 :狄国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东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