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执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崔永明、孙海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崔永明,孙海成,国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滦执字第930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生,经理.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唐柏路与205国道交叉口西100米。被执行人:崔永明。被执行人:孙海成。被执行人:国广东。唐山市东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崔永明、孙海成、国广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10月31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崔永明、孙海成、国广东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崔永明保险理赔款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吉友山二O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 顺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