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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催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山东恒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侯爱春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恒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越催字第26号申请人:山东恒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爱春。委托代理人:郭春成。申请人山东恒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行为交行绍兴分行、出票人为浙江长泰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清大诚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0000元、汇票号码为3010005123554674、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1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1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5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娜代理审判员  潘佳明代理审判员  胡吉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凌 静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绍越催字第26号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山东恒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付款行为交行绍兴分行、出票人为浙江长泰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清大诚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00000元、汇票号码为3010005123554674、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1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1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绍越催字第2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汇票到期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承办人:潘佳明电话:0575-8858****邮寄地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邮编:312000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