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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法民初字第03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周中培与何展香,成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中培,何展香,成绍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法民初字第03945号原告周中培,女,汉族,生于1961年3月15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王本国,重庆开县剑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何展香,女,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6日,住重庆市开县。被告成绍军,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13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王道平、刘鹏,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中培诉被告何展香、成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中培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展香、成绍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中培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中培撤回对被告何展香、成绍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000元,共计4900元,由原告周中培负担。审 判 长  向 红代理审判员  冉桂华人民陪审员  成 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