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仲××与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376号申请执行人仲××。被执行人李××。本院在执行仲××与李××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焕庭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