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秭归执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光玉、陈伍科与李国梅合伙协议纠纷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玉,陈伍科,李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执字第00221号申请执行人张光玉,男。申请执行人陈伍科,男。被执行人李国梅,女。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067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李国梅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协助张光玉、陈伍科办理好位于秭归县茅坪镇桔园街7-101号房屋的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逾期后,被执行人李国梅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光玉、陈伍科于2014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光玉、陈伍科与被执行人李国梅于2015年5月25日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秭归执字第0022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