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二辖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青岛金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富康源经纬毛绒有限公司、青岛德邦诺人造皮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金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富康源经纬毛绒有限公司,青岛德邦诺人造毛皮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辖初字第94号原告青岛金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富康源经纬毛绒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德邦诺人造毛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金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富康源经纬毛绒有限公司、青岛德邦诺人造毛皮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青岛德邦诺人造毛皮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借款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城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或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和原告所在地等的人民法院管辖。2014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青岛富康源经纬毛绒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第19.2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青岛金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系上述合同的甲方,其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且该案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青岛德邦诺人造毛皮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青岛德邦诺人造毛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