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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子民一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子民一初字第386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旭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