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习德俊与湖北宏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113号原告习德俊,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声汉,宜城市楚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宏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金润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新华北路30号。法定代表人陈金汉,宏金润公司经理。原告习德俊诉被告宏金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习德俊于2015年3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习德俊与被告宏金润公司因劳动报酬、经济赔偿金发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原告习德俊应当先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这是法律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起诉前的必须的前置程序,所以原告秦兴虎应当依照相关劳动法的规定,向宜城市人事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习德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陈明军审判员何永华审判员罗学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罗瑞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