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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004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宾梅与高建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宾梅,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00472-1号申请执行人杨宾梅。被执行人高建华。本院于作出(2014)高执字第00472号的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高建华的配偶周玉琴在邮储银行高陵县支行有存款9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部分履行,案件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建华的配偶周玉琴在邮储银行高陵县支行有存款9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乐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岳锐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