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004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宾梅与高建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宾梅,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00472-1号申请执行人杨宾梅。被执行人高建华。本院于作出(2014)高执字第00472号的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高建华的配偶周玉琴在邮储银行高陵县支行有存款9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部分履行,案件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建华的配偶周玉琴在邮储银行高陵县支行有存款9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乐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岳锐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