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民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董乃仓与张锐勤、曹俊妮、曹俊杰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董乃仓,张锐勤,曹俊妮,曹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董乃仓,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幕仪镇。被执行人张锐勤,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幕仪镇。被执行人曹俊妮,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幕仪镇。被执行人曹俊杰,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幕仪镇。董乃仓与张锐勤、曹俊妮、曹俊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陈民初字第01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债务追偿款本金23016.03元,承担利息379.76元,承担诉讼费303元,执行费251元,共计23949.79元。本案执行过程中,三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院严格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民字第000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王 彬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民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