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初字第9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李绍忠等人与李文果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忠,王彦勤,李文凤,李燕,李玉敏,李文果,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909-1号原告李绍忠,男,193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彦勤,女,193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文凤,女,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燕,女,199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玉敏,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文果,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忠、王彦勤、李文凤、李燕、李玉敏诉被告李文果、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告李文果驾驶的鲁G***63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被告所有的鲁GUD3**号小型面包车一辆;三、冻结被告在的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孝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