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某翠与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翠,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20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翠,女,住安徽省霍山。被执行人: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霍劳人仲案字第0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执行人杨某翠工伤待遇款62345.7元、执行费835.00元,但被执行人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180.7元。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立茹审判员 董 澍审判员 陈敬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魏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