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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执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达拉特旗宏珠供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丁晓英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拉特旗宏珠供暖有限公司,丁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787号申请执行人达拉特旗宏珠供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文斌,董事长。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平原大街。被执行人丁晓英,女,汉族,无业,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初字第24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丁晓英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丁晓英有蒙KOU9**大众牌小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丁晓英所有的蒙KOU9**大众牌小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丁晓英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丁晓英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丁晓英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