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叶权诉被告王忠贵、夏忠菊、雷淑清、王镜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权,王忠国,夏忠菊,雷淑清,王镜杰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782号原告叶权,男。委托代理人徐生林,四川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忠国,男。被告夏忠菊,女。被告雷淑清,女。被告王镜杰,男。四被告委托代理人蒋忠怀,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权诉被告王忠贵、夏忠菊、雷淑清、王镜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叶权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成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