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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六终字第0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井陉县博大塑料有限公司与郝艳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井陉县博大塑料有限公司,郝艳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六终字第014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井陉县博大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水镇马村,机构代码77617678-3.法定代表人陈盛余,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艳平。委托代理人王博誉,石家庄市井陉微水苍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井陉县博大塑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郝艳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3)井民一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井陉县博大塑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井陉县博大塑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井陉县博大塑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增志代审判员 赵伟华代审判员 王淑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辛天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