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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雷培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区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培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区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雷培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区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八路13号。负责人李新章。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培玉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区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培玉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培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培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龚雨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夏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