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燕建东与廖军、李清玉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57-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建东,廖军,李清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燕建东,男,汉族,住万源市。被执行人廖军,男,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李清玉,女,汉族,住址同上(廖军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源非执审他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廖军限期履行(2014)达市佳证字第2776号公证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燕建东借款38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廖军在达州市长虹红旗煤矿32%的股权予以冻结。现因该煤矿其他股东对冻结廖军股权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尚在审查听证中,案件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万源执字第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燕建东尚有借款380万元未受偿。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武雄代理审判员 王永升代理审判员 周康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冯德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