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9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15民诉保58林天勇与被告古城厚德中心、远大高建公司、千村万户投资公司、陈学强、胡伟峰、城投担保公司、陈波、陈保生、张珊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天勇,襄阳市古城厚德文化传播中心,湖北远大高建科技有限公司,襄阳千村万户投资有限公司,陈学强,胡伟峰,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波,陈保生,张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975-1号原告林天勇,男,汉族,1972年5月12日出生,住襄阳市。被告襄阳市古城厚德文化传播中心(以下简称古城厚德中心)。住所地:襄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学强,古城厚德中心经理。被告湖北远大高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高建公司)。住所地:樊城区。法定代表人陈保生,远大高建公司经理。被告襄阳千村万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村万户投资公司)。住所地:襄城区。法定代表人胡伟峰,千村万户投资公司经理。被告陈学强,男,1971年9月10日生,住襄城区。被告胡伟峰,男,1973年9月16日生,住襄城区。被告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担保公司)。住所地:樊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波,城投担保公司经理。被告陈波,男,1971年12月19日生,住樊城区。被告陈保生,男,1949年1月23日生,住襄城区。被告张珊,女,1975年1月12日生,住襄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天勇与被告古城厚德中心、远大高建公司、千村万户投资公司、陈学强、胡伟峰、城投担保公司、陈波、陈保生、张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天勇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古城厚德中心、远大高建公司、千村万户投资公司、陈学强、胡伟峰、城投担保公司、陈波、陈保生、张珊1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提供了房产、车辆为原告林天勇的保全提供担保,并同意本院对担保财产进行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林天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古城厚德中心、远大高建公司、千村万户投资公司、陈学强、胡伟峰、城投担保公司、陈波、陈保生、张珊1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案外人林兵、王俊夙的房产(房产证号:樊城区字第701234**号、70123402号、第70123398号、第701233**号)、梅笑寒房产(房产证号:樊城区第70123387号、第70123388号、第70123389号、第701233**号)、孟杰、许卫萍房产(房产证号:樊城区第701233**号)、钱韫豪房产(房产证号:襄城区字第700805**号)、周萍的房产(房产证号:樊城区第700995**号)及林兵车辆(牌号为:鄂FKJ8**号英国捷豹轿车、鄂F059**号奥迪A6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建军代理审判员 陈爱军代理审判员 刘凌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胜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