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行非审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潜山县国土资源局与汪增太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潜山县国土资源局,汪增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潜行非审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潜山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兴华,局长。被执行人:汪增太,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潜山县国土资源局潜国土资罚决字(2014)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潜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的潜国土资罚决字(2014)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依据潜山县国土资源局的潜国土资罚决字(2014)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汪增太进行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小宁审判员 储昭著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