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一终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吕国强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吕国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一终字第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号。法定代表人:叶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文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筠,系该公司山东区经理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国强。委托代理人:卢润松,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国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文强,被上诉人吕国强的委托代理人卢润松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爱华审 判 员 刘卫红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