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民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元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宝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元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孙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786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元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孙宝荣,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元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宝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3月24日被执行人孙宝荣将执行款人民币184,234.00元交到本院,本院将该执行款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二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凤桐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董玉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