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亚立终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圣大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治炎、韩鹤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圣大集团有限公司,王治炎,韩鹤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亚立终字第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圣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萧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治炎。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韩鹤鸣。上诉人浙江圣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治炎、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韩鹤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4)城民二初字第1702号民事裁定,提出上诉,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签订合同,不存在合同履行问题,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4)城民二初字第1702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有两个被告,被告之一韩鹤鸣的经常居住地在三亚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存在瑕疵,但驳回管辖异议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尤忠文审判员 刘 樟审判员 李宝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梅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