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熟虞民初字第0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左廷桃与陆军、徐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廷桃,陆军,徐春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1364号原告左廷桃。委托代理人彭文兵,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军。被告徐春芳。原告左廷桃诉被告陆军、徐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蓉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廷桃、被告陆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春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廷桃诉称:原告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19日,两被告因为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以常熟市虞山镇百盛花园南区三幢205室房产抵押,借期为2012年12月19日到2013年3月18日。借款到期后,被告陆续归还了7万元利息,后又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2014年1月17日,被告实际尚欠原告47.5万元。2014年1月17日出具借条确认欠原告46万元并承诺于2014年3月31日前还清,于2014年1月30日前先还20万元。后原被告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47.5万元。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借贷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连带偿还。故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原告47.5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1日至判决之日以47.5万为本金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陆军辩称:借款47.5万元是事实,但是现在暂时没有能力偿还。被告徐春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9日,陆军向左廷桃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左廷桃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万元)用于资金回转,用常熟市虞山镇市区百盛花园南区三幢205室房产作为抵押。借期为2012年12月19日到2013年3月18日2012年12月19日借款人:陆军”,陆军签字下方写有“徐春芳”字样。后左廷桃分多次付给陆军共计30万元。后陆军又多次向左廷桃借款共计16万元。2014年1月17日,陆军与左廷桃对账后向左廷桃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陆军向左廷桃借款肆拾陆万元(460000万)于2014年3月31日前还清。借款人陆军××2014年1月17日于2014年1月30日前先还二十万元左廷桃陆军2014年1月17日”,该借条上陆军签字处加盖了“常熟市虞山镇品之悦酒庄”字样的印章。常熟市虞山镇品之悦酒庄系陆军个人经营。另查明:陆军与徐春芳于1996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27日登记离婚。庭审中,原告左廷桃与被告陆军一致陈述:2014年1月7日双方对账,被告陆军结欠原告左廷桃借款本金46万元、利息15000元。被告陆军表示:与原告有很多经济往来,细节不是很清楚了,最后对账时欠46万元本金、15000元利息,总账475000元是认可的。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交易凭证、结婚证、离婚登记信息、光盘、当事人陈述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被告陆军结欠原告左廷桃借款本金46万元、利息15000元的事实有借条、银行交易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综合证明,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陆军未按约定于2014年3月31日前归还全部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陆军归还本金46万元、利息15000元,合计475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借款本金46万元为计算基数。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本案中被告徐春芳应与被告陆军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徐春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军、徐春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左廷桃借款本金46万元、利息15000元,合计475000元,并支付以4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二、驳回原告左廷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126元,由被告陆军、徐春芳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谢蓉蓉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汪须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