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米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陕西银州工贸有限公司与马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银州工贸有限公司,马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米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银州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东奇,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振喜,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米脂县银州镇华严寺湾*号。身份证号码为:6127281970********。被执行人马轮,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绥德县张家砭乡马家洼村后圪都*号。身份证号码为:6127271984********。陕西银州工贸有限公司与马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榆阳公证执字第166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陕西银州工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轮主动履行107200元,申请执行人领款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2014)榆阳公证执字第16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李东明审判员 柴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