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2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陈朝军与李甦,李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朝军,李甦,李庆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592号原告:陈朝军,男,生于1967年9月,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秦英,重庆川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李甦,男,生于1958年2月,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李庆,男,身份信息不详,二被告系同胞弟兄。委托代理人:李科,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朝军诉被告李甦、李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朝军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朝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朝军负担。审判员 孙文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石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