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叶志明与吴业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志明,吴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叶志明,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西园乡。被执行人吴业明,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漳平市双洋镇。申请执行人叶志明与被执行人吴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1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吴业明在银行帐户、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等财产登记情况,无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并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业明在漳平市双洋中学除了每月保留900元生活费外的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期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上述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期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18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