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执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林福荃与浙江福瑞德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福荃,浙江福瑞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渝执字第00433号申请执行人林福荃被执行人浙江福瑞德投资有限公司(原名浙江福瑞德经贸有限公司)。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日作出的(2014)余民二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福瑞德投资有限公司(原名浙江福瑞德经贸有限公司)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向申请执行人林福荃支付借款100万元、自2006年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到还清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以及从2014年3月14日起延期履行期间加倍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第、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拔被执行人浙江福瑞德投资有限公司(原名浙江福瑞德经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26338元、从2006年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以及2014年3月14日起延期履行期间加倍利息(利息执行时另计),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浙江福瑞德投资有限公司(原名浙江福瑞德经贸有限公司)的相应收入,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浙江福瑞德投资有限公司(原名浙江福瑞德经贸有限公司)的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桃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雪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