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江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黄某炽与欧某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炽,欧某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江民初字第101号原告黄某炽,又名黄春林,男,1979年1月出生,住广宁县。被告欧某娣,女,1981年1月出生,住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炽诉被告欧某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炽于2015年6月1日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某炽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秀庭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雷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