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志执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志执字第0033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38岁。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079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履行了案件款17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人将案件款全部领走,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0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毅执行员 杨宏林执行员 曹树银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