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高家庄支行与天津戴斯特乐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20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高家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高家庄镇。负责人孙志军,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连刚,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天津戴斯特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高家庄镇宝平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广文,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高家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戴斯特乐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32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696756.34元、执行费4936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2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陈 寅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