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嘉破(预)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嘉兴银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浙江佳杰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兴银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浙江佳杰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破(预)字第1号申请人:嘉兴银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柳溪支路*号。法定代表人:徐鸣。被申请人:浙江佳杰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台升大道**号***幢。法定代表人:徐善平。申请人嘉兴银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浙江佳杰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收到破产申请书。后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接受移送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告知申请人嘉兴银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一个月内补充相关材料。破产申请书表明,2009年至2012年间,申请人嘉兴银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佳杰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被申请人确认截至2012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结欠申请人应付账款2007080元。另根据《应付账款明细表》显示,截至2012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应付账款总计为94509403.37元。自2013年起,被申请人停止经营,且对外债务较多,无力偿还巨额应付款。另,被申请人在法院有多起执行案件都未执行到款项,不动产已抵押给银行,被山东法院查封,无法拍卖执行。被申请人浙江佳杰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申请人浙江佳杰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债务人异议通知书,被申请人浙江佳杰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本院经审理初步查明,被申请人浙江佳杰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浙江省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主要从事竹木复合材料的生产、销售、安装及其技术服务。现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另,浙江佳杰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多起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也表明其已资不抵债。本院认为,申请人嘉兴银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浙江佳杰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申请人嘉兴银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对浙江佳杰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浙江中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佳杰竹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褚 翔代理审判员 王 浩代理审判员 汪先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 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