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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执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锐与赵学猛、杨安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260号申请执行人:刘锐,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赵学猛。被执行人:杨安玲,女,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郭康泽。被执行人:郑立忠,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安徽省天享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法定代表人:郭康泽,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滁州市鑫彩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法定代表人:赵学猛,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锐与被执行人赵学猛、杨安玲、郭康泽、郑立忠、安徽省天享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市鑫彩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学猛、杨安玲、郭康泽、郑立忠、安徽省天享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市鑫彩印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8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