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执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徐进高与孙霆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进高,孙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徐进高。被执行人孙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4)牟王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4月23号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孙霆的银行存款150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物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丁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