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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支行、史秋平,史锁祥,史根宽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支行,史秋平,史锁祥,史根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支行,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金茂大厦1楼。法定代表人扬帆,任行长。被执行人史秋平,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被执行人史锁祥,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被执行人史根宽,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支行、史秋平,史锁祥,史根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陈民初字第01169号民事判决书,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史秋平应归还借款32068.5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史秋平,史锁祥,史根宽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08.5元及案件执行费38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史秋平,史锁祥,史根宽暂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人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陈民初字第01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陈安民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