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芝只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左某与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只民初字第306号原告左某。被告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诉被告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某负担。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