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淑艳与王发、田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2372号原告刘淑艳,女,51岁,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王发,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田凤华,女,43岁,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艳诉被告王发、田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艳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淑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刘淑艳负担。审判员 宋殿贵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北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