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华信天和旅行社有限公司河东部与天津天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华信天和旅行社有限公司河东部,天津天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96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信天和旅行社有限公司河东部,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滨河新苑60-4-402号。负责人韩敬,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天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新开路北斗花园10-1302号。法定代表人张芙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华信天和旅行社有限公司河东部与被执行人天津天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5194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551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给予被执行人一个月的履行延展期,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砀代理审判员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李国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