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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三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蓝祥泷与曾新宁、王俊燕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祥泷,曾新宁,王俊燕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1508号原告蓝祥泷,男,1986年4月30日生,畲族,现住赣州市。被告曾新宁,男,1981年5月25日生,汉族,现住赣州市。被告王俊燕,女,198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曾新宁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祥泷与被告曾新宁、王俊燕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曾新宁、王俊燕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曾新宁、王俊燕的相关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河英所有的位于赣州市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婧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