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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民初字第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云兵与周成军、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兵,周成军,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0758号原告赵云兵。委托代理人刘君,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成军。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荣,经理。委托代理人华英,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云兵与被告周成军、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云兵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云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8元,依法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赵云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美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糜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