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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日民一终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徐磊、郑世军等与徐衍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磊,郑世军,徐茂华,徐衍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民一终字第2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磊,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世军,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茂华,男。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兆福,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文阳,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衍欣,男。委托代理人:秦泗冰,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权。委托代理人:张红,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徐磊、郑世军、徐茂华因与被上诉人徐衍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日开民一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日开民一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卜雪雁审 判 员  张 琳代理审判员  张锦秀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小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