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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刑执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陆川抢劫罪假释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陆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绵刑执字第1204号罪犯王陆川,男,生于1982年10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青川县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严管监区服刑。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2010)青川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陆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本院于2013年08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满刑日期:2016年06月01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5年05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干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4年10月累计考核积11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假释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陆川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服刑期限过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陆川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2015年06月01日起,至2016年06月0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坤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